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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生物安全法今起施行一起努力!守護國家生態(tài)安全

時間:2021-04-15 08:10:45  來源:法治日報

       筑牢國家生物安全防線 構建科學完善法治體系

  專家解讀生物安全法

  生物安全法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生物安全關乎人民生命健康、民生福祉,關乎國家長治久安,特別是關乎中華民族的永續(xù)發(fā)展,是黨和國家的核心利益。

  生物安全法是生物安全領域的一部基礎性、綜合性、系統(tǒng)性、統(tǒng)領性法律。作為生物安全法治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該法的正式實施,為我國防范生物安全風險和提高生物安全治理能力提供了堅實的法律支撐,標志著我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建設進入了依法治理的新階段,是生物安全法律規(guī)制的重要里程碑。

  生物安全風險加大

  重要性緊迫性上升

  當下,隨著生物技術迅猛發(fā)展,誤用、謬用生物技術以及生物恐怖的風險逐步加大,全球生物安全風險呈現(xiàn)上升趨勢。各國普遍開始將生物武器和生物恐怖視為國家安全的新威脅。

  生物安全,是指國家能夠有效應對生物因子及相關因素的威脅,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生態(tài)環(huán)境處于沒有危險的狀態(tài)。生物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非傳統(tǒng)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生物安全風險的來源,既包括自然界形成的生物災害,也包括因生物技術發(fā)展帶來的不利影響。”天津大學法學院院長、天津大學生物安全戰(zhàn)略中心副主任孫佑海舉例說,截至目前,入侵我國的外來有害生物達到500多種,其中危害嚴重的達100多種。世界自然保護聯(lián)盟公布的全球100種最具威脅的外來入侵物種中,入侵我國的就有50余種。

  但長期以來,在我國生物安全領域,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武器,治理手段缺乏剛性和長期持久性,難以實現(xiàn)人民滿意的目標。

  “因此,在當前生物安全風險愈加嚴峻的形勢下,我國強化相應的風險防范應對工作十分必要。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依法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不僅對國家機關提出了新任務,也對廣大公民提出了新要求。”孫佑海說。

  具有重要時代意義

  進入新的治理階段

  “生物安全法不僅為生物安全法律規(guī)制活動提供系統(tǒng)的制度依據,也是對于生物安全法治體系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等目標的貫徹和執(zhí)行。”武漢大學環(huán)境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法學會環(huán)境資源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秦天寶指出,生物安全法的實施,意味著我國已基本確立了以生物安全法為核心,由生物安全相關各領域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技術標準體系等組成的層次分明、建制完備的生物安全法律框架。

  在秦天寶看來,生物安全法的實施對維護國家和民族的生存發(fā)展秩序具有深遠意義:“生物安全法從法律層面筑牢國家生物安全防線,進一步構建了國家生物安全法律法規(guī)體系、制度保障體系,從而為維護我國生物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為進一步維護國家安全提供了法律依據,為完善我國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奠定了基礎,為促進我國生物技術產業(yè)健康發(fā)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生物安全法的頒布施行,不但標志著生物安全風險預防體制機制朝成熟完備的目標邁出了關鍵一步,同時也為生物安全領域法律規(guī)范的制定、闡釋、修改與適用在風險預防原則指引下進行精細化打磨打下了扎實的基礎。”秦天寶分析指出,生物安全法中三大亮點值得關注。

  首先,界定了生物安全的法律規(guī)制范圍。生物安全法首次在國家層面以綜合性立法的形式對生物安全進行了法律界定,拓展了生物安全的法律內涵,實現(xiàn)了對生物安全風險的整體性、針對性防控。

  其次,建立健全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領導體制。生物安全法以專章的形式規(guī)定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分別對國家生物安全工作的領導機構、各級生物安全工作協(xié)調機制以及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相關制度進行了明確,為實現(xiàn)國家領導下各利益相關主體參與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協(xié)同合作提供了制度支撐。

  再次,明確了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基本原則和制度。生物安全法要求“維護生物安全應當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tǒng)籌發(fā)展和安全”,并且明確了以人為本、風險預防、分類管理、協(xié)同配合等基本原則,同時還明確了多個基本法律制度,從而為實現(xiàn)生物安全風險的“全鏈條”防控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依據。

  建立多項法律制度

  提供基本法律遵循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生物安全法全鏈條構建生物安全風險防控的“四梁八柱”,對生物安全風險防控基本制度進行了完善。

  為了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生物安全法建立了生物安全風險監(jiān)測預警制度、風險調查評估制度、信息共享制度、信息發(fā)布制度、名錄和清單制度、標準制度、生物安全審查制度、應急制度、調查溯源制度、國家準入制度和境外重大生物安全事件應對制度等11項基本制度。

  “此次生物安全法明確建立了國家生物安全風險防控體制,強化了相應執(zhí)法檢查和法律責任,這是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的根本保障。”孫佑海指出,生物安全法對于有效防范和應對生物安全風險,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將發(fā)揮重要作用。

  此外,該法還建立了生物安全監(jiān)督檢查制度和法律責任制度,明確了執(zhí)法機關開展執(zhí)法檢查的權限和被檢查單位的配合義務。如有違法行為發(fā)生,執(zhí)法機關將依法追究違法者的法律責任。

  “可以說,生物安全法的通過,確立了以生物安全法為核心,由生物安全相關各領域法律、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技術標準體系等組成的層次分明的生物安全防控體系,這是今后我國維護生物安全的基本法律遵循。”孫佑海說。

  全面強化法治保障

  完善法律規(guī)制依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今后,一方面要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下對相關制度進行整合完善,另一方面也要通過后續(xù)配套法規(guī)進行明確和細化。”秦天寶認為應當通過制定實施細則以及地方性生物安全立法等方式,把法律制度予以具體細化,為各級生物安全監(jiān)管主體適用法律提供可靠的依據和支持,從而最大限度發(fā)揮生物安全法的制度價值。

  秦天寶指出,提升生物安全治理的法治化水平需要做好法律的宣傳貫徹工作,尤其是要不斷培育民眾的生物安全法治思維,使生物安全觀念深入人心:“只有廣大人民從思想上充分認識并深刻理解推進生物安全治理法治化的迫切性、重要性,才能自覺自發(fā)地支持生物安全治理法治化建設。”

  “總之,面對日益凸顯的生物安全風險,我們必須提高警惕、拓寬視野、統(tǒng)籌協(xié)調,進一步探索生物安全理論與實踐,構建科學完善高效的生物安全法治體系,推動生物安全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現(xiàn)代化。”秦天寶說。(記者 朱寧寧)  

  編輯:陸彩娟    終審:韋博華 黃彬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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